近年来,雾霾天气持续困扰北方。“十面霾伏”中,不少户外劳动者仍要坚守岗位,一些户外劳动者的工作强度甚至比在正常天气中还大。然而,雾霾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却仍是空白,那么,应该为雾霾天中的户外劳动者提供怎样的劳动保护。
专家指出,雾霾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可逆损害,并非危言耸听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不仅劳动者对雾霾的危害认识不足,而且有关部门对雾霾天的劳动保护仍是空白;特别是,2015年修订的《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》,未将雾霾纳入其中,导致雾霾天的劳动保护,缺乏法律保障。如此语境下,有专家建议将雾霾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,理应得到立法部门的积极回应。
不可否认,过去一些地方在职业病防治上,过度纠结于“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”的建立和完善,而忽略了职业病防治的政府事前干预、事中监督及企业的预防责任等重要环节,存在避重就轻之嫌。试想,一旦劳动者患上了职业病,鉴定结果再怎么对他们有利,也是于事无补了。特别是,“开胸验肺 ”事件的发生,表明在某些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形同虚设。以至于,因企业产生的高污染,“批量生产”出了各种职业病。可见,在某些地方政府眼中,经济利益是压倒一切的大事,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乃是无关紧要的小事。
因此,将雾霾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,首先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,加大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力度。同时,雾霾致疾病,也与企业的防控措施不力有着直接联系。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,便千方百计地减少成本,必备的防控设备也舍不得购置,或者是因陋就简,以次充好;更谈不上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,以及经常性的体检,由此导致许多劳动者染上了疾病仍浑然不觉,等到身体出现了不适再去自行检查,已经错失了医治的良机。所以,将雾霾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,也要强化企业的预防责任,加强自律,有效遏制疾病的发生。
换言之,雾霾天的劳动保护,应当成为职业病防治的一种“标配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将雾霾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,并不意味雾霾所致的疾病,就能够得到有效防治,关键是要提高执行力,并有配套措施跟进。比如,将专业面罩等用具,列为户外工作人员的“劳保”用品,企业应尽量缩短员工在户外工作的时间,通过发放雾霾津贴,给户外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,等等。特别是,应提高违法成本,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失责的处罚力度。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比,仅对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,显然是太轻了,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。